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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新仓与张江琳、张江瑜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仓,张江琳,张江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李新仓,男,1965年生。被告张江琳,男,1987年生。被告张江瑜,男,1989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仓诉被告张江琳、张江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仓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帅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