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宇与重庆历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重庆历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24号原告刘宇,女,汉族,1993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历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四路28号11楼B区。法定代表人肖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诉被告重庆历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宇负担。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天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