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宝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02号原告深圳市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濠盛商务中心1622。法定代表人周超然,总裁。委托代理人鞠建宇,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邹拥军,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瑞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黄田杨贝工业区一期第6栋1楼A区2、3、4楼。法定代表人赵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瑞宝电子有限公司���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22××××.7)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伊琳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1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20.5元,由原告深圳市乐泡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钱 翠 华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淦(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