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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国晴、杨桂娣与张恩渊、沈海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晴,杨桂娣,张恩渊,沈海燕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502号原告张国晴。原告杨桂娣。被告张恩渊。被告沈海燕。委托代理人陈惠英(受沈海燕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晴、杨桂娣诉被告张恩渊、沈海燕房屋迁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晴、杨桂娣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国晴、杨桂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晴、杨桂娣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张国晴、杨桂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耕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