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商初字第5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列进、何廷君与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列进,何廷君,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5623号原告郑列进。原告何廷君。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路国正,山东今海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73号。法定代表人秦亚涛。原告郑列进、何廷君与被告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列进、何廷君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列进、何廷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郑列进、何廷君负担。审 判 长 张纪超人民陪审员 蒋效银人民陪审员 刘文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