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何XX与被告姚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姚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582号原告何某某,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姚某某,女,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桂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