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执民字第46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义乌市天铭织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义乌市天铭织造有限公司,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陈联春,李茹花,义乌市经纬无纺布有限公司,陈小良,金玲玲,金华奥迪妮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66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负责人楼永跃,行长。被执行人义乌市天铭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陈联春。被执行人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陈联春。被执行人陈联春。被执行人李茹花。被执行人义乌市经纬无纺布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陈小良。被执行人陈小良。被执行人金玲玲。被执行人金华奥迪妮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小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商初字第2108民事调解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6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4日10时至2015年5月5日10时止,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15××03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2)第4-3**号]。2015年5月5日,东阳市万通速递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30783000040413)以1730.3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15××03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2)第4-322号]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东阳市万通速递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30783000040413)所有。原被执行人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15××03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2)第4-3**号]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东阳市万通速递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30783000040413)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东阳市万通速递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30783000040413)可持本裁定书在三十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楼 贤 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669-3号东阳市房管处: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4669-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原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15××03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2)第4-322号]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东阳市万通速递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30783000040413)所有。注销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15××03号房屋所有权证,并注销证号东房他证江北字第0921**号、068080他项权证。附:(2014)金义执民字第4669-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4)金义执民字第4669-3号东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被执行人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4)金义执民字第4669-3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原东阳市天铭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轻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15××03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2)第4-322号]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东阳市万通速递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330783000040413)所有。并注销东阳市国用(2012)第4-322号土地使用权证。附:(2014)金义执民字第4669-3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