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26号原告刘某,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机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姜荣,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汪某,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公司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汪洪君,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安装公司退休职工。代理权限:(财产关系部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代为参加和解、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段炼,山东文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财产关系部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反诉,代为参加和解、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原告刘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荣、被告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洪君、段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汪某系再婚,××××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我被查出患有××,被告汪某心生厌倦,2007年9月23日我住院行心脏搭桥手术,因术后刀口感染,病情多次出现反复,数次被院方确认“病危”,而就在我最需要家人安抚照料的关键时期,被告汪某却于2008年元旦期间一走了之,至今未归。被告汪某的行为已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起诉至你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2、被告汪某支付原告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被告汪某辩称,我与原告刘某婚后感情一直较好。2007年以后,我先后患××、肺气肿、哮喘等多种××,原告刘某也患××,期间我拿出所有的积蓄10万元给原告刘某治病,并聘请了一个保姆照顾她,其间,因我手有××,各种病症又造成我生活无法自理,遂去了自己的子女那里,由子女轮流照顾我的饮食起居。我与被告刘某不存在感情破裂问题,只是双方都年事已高、患有××,造成到子女家生活居住的状况,不存在造成原告刘某精神损害的问题。综上,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于××××年××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较好。2007年9月,原告刘某因患××、心绞痛、心神经官能症入住十堰市太和医院期间,被告汪某到子女处由其子女轮流照顾生活,现原告刘某认为被告汪某在其患病期间离开,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双方就离婚事宜协商未果,故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有原告刘某提交的《证明》、《出院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关爱,互相理解。本案中,原告刘某与被告汪某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长期共同生活逾三十年,证明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些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被告汪某表示不同意离婚,尚有共同生活的意愿,证实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加强交流,消除隔阂,多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维持家庭幸福和睦,故对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十堰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邮电街12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审判员张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陶婉霞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