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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满林与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满林,鼎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良民初字第142号原告:陈满林。被告:鼎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益乐路223号1幢801室。法定代表人:陈景军。委托代理人:鲍士华,系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满林诉被告鼎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满林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满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满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4元,由原告陈满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