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鸿际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鸿际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常州市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峰。委托代理人瞿碗平,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银,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鸿际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阿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际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6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68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 判 长 罗有敏代理审判员 闻 怡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