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法执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姜水清与窦连军、黄红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水清,窦连军,黄红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1373号申请执行人姜水清,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窦连军,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被执行人黄红雨,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住赤峰市松山区,农民。本院在执行姜水清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4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窦连军、黄红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窦连军、黄红雨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窦连军、黄红雨及其财产后在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46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福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