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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经叶勇与娄修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叶勇,娄修宝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15号原告:经叶勇,个体工商户,系仪征市月塘镇文勇汽车租赁服务部户主。委托代理人:戴荣江,仪征市天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娄修宝,建筑承包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经叶勇诉被告娄修宝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叶勇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叶勇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经叶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经叶勇负担。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