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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刑自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彭艳林、李飞重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仁连,彭艳林,李飞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袁刑自初字第3号自诉人罗仁连,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出生,湖南省中方县人,家住宜春市。委托代理人张云,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彭艳林,女,汉族,1984年3月5日出生,江西宜春人,家住宜春市。被告人李飞,男,汉族,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江西宜春飞剑潭人,家住宜春市。被告人彭艳林、李飞涉嫌重婚罪一案,由自诉人罗仁连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罗仁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罗仁连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罗仁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杨海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