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园执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荣保、丁翠娣与高东方、朱云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保,丁翠娣,高东方,朱云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1222-1号申请执行人朱荣保。申请执行人丁翠娣。被执行人高东方。被执行人朱云鹤,居民身份正证号320223197710144108。申请执行人朱荣保、丁翠娣与被执行人高东方、朱云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4)园民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东方、朱云鹤未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朱荣保、丁翠娣于2014年5月21日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撤销���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已无强制执行之必要,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园民初字第07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邓承立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诗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