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玉柱与翟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玉柱,翟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00008号申请人李玉柱,男,198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翟伟,男,1987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绥中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所产生的纠纷,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翟伟驾驶的辽P07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相关车辆手续,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翟伟驾驶的辽P07X**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相关车辆手续,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不许买卖或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