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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营口万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节能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万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河北节能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0562-2号原告营口万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枣岭村。法定代表人马琳,总经理。被告河北节能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清河县太行南路东侧10号。法定代表人崔东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口万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节能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口万润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0.00元,减半收取3,930.00元,保全费3,02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鸣代理审判员  滕 丽人民陪审员  汪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