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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林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小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