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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第1428号原告王某甲,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乙,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基于真实、自愿意思撤回起诉的行为,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