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与被告历德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历德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98号原告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关克文,院长。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历德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与被告历德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撤回对被告历德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晓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