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孔繁吉,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甲,××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祥,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繁吉,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2007年10月份,我与被告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由于我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被告常因琐事与我吵闹并殴打我。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认识时间长,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偶有吵闹实属正常,我们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为了孩子、为了家庭,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张某乙。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偶有吵闹。2015年春节,双方尚在家一起过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即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且婚后育有一子,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吵闹在所难免。今后,只要双方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增加沟通、增进了解、互信互爱,其夫妻关系是能够维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彬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孔令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