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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平与马建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建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建民,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丹慧,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建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平、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直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马建平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417元,由原告郑州新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沛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俊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