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终字第2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刘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刘丹,张金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王仲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终字第2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405号,组织机构代码:757511072。法定代表人赵利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静,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委托代理人刘文生,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系刘丹之父。委托代理人俞贺云,河北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金义,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卢龙县。委托代理王仲远,卢龙县六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49号运通大厦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7033320X。负责人王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军,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卢龙县,该公司职员。上诉人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卢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2012年8月27日6时50分许,张金义驾驶龙腾长客公司所有的冀C×××××长安牌中型普通客车沿燕辛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燕辛公路22公里+420米处时,车辆侧滑与公路东侧路树相撞后,冲入公路东侧边沟内,造成乘车人王素云当场死亡、董丹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张金义、乘车人秦美、刘丹、肖兵、张欣茹、李嘉澍、董志财、廉洁、高月明、李秀荣、王素清、王利杰、牛青、袁红双、陈蕊、吴永军、周红琴、单金丰、邸文娟受伤,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卢公交认字[2012]第19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次事故中,张金义负全部责任,王素云、董丹丹、秦美、刘丹、肖兵、张欣茹、李嘉澍、董志财、廉洁、高月明、李秀荣、王素清、王利杰、牛青、袁红双、陈蕊、吴永军、周红琴、单金丰、邸文娟无责任。刘丹受伤后,被送往卢龙县中医院治疗,2012年8月28日,卢龙县中医院建议刘丹转北京武警总院进一步治疗,2012年8月29日,刘丹转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住院治疗172天(2012年8月29日至2013年2月17日),经诊断刘丹的伤情为: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脑干出血、弥漫性轴索损伤、脑室出血、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挫伤、脾挫伤、头皮裂伤。2013年2月17日,转至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484天(2013年2月17日至2014年6月27日),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期、四肢瘫、吞咽功能障碍、构音障碍、认知障碍。医疗费1039328.53元、住院期间辅助器材和生活必需品7729.8元、交通费20421元。出院医嘱:1、注意合理营养进食;2、巴氯芬10mg口服日三次,奥拉西坦胶囊2粒口服日三次;3、门诊继续康复治疗,定期复查肝肾功能,神经外科、康复科随诊;4、患者需他人陪护,防止再次外伤发生或走失。2014年7月11日,刘丹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4]临鉴字第43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伤残程度为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鉴定费1610元。刘丹出事故前在秦皇岛市平安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日工资标准为51元[1357.88元÷(213小时÷8小时/天)],刘丹住院期间由其父母刘文生、卢翠娟护理,其父亲刘文生在秦皇岛驰芮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日工资标准为100元[(2012年5月份工资2800元+6月份工资2900元+7月份工资2800元)÷(5月份28天+6月份29天+7月份28天)],其母亲卢翠娟在秦皇岛市平安食品有限公司工作,日工资标准为52元[2288元÷(352小时÷8小时/天)],根据河北省2014年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因本次事故造成刘丹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1039328.53元、住院期间辅助器材和生活必需品花7729.8元、交通费20421元、刘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2900元(50元/天×658天)、误工费34221元[51元/天×(住院期间658天+出院后至评残前一天13天)]、护理费101992元[(住院期间658天+出院后至评残前一天13天)×(刘文生日工资标准100元+卢翠娟日工资标准52元)]、残疾赔偿金451600元(22580元/年×20年)、精神抚慰金50000元、出院后营养费5000元(50元/天×酌情认定100天)、护理依赖护理费568180元[(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409元/年×20年)×50%×2人]、鉴定费1610元、复印费203元、住宿费41687.1元,以上合计2354872.43元。张金义驾驶的被告龙腾长客所有的冀C×××××中型普通客车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每座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40000元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张金义为刘丹垫付医疗费613000元,龙腾长客为刘丹垫付医疗费140000元,太平保险公司通过海港区法院转给刘丹医疗费60000元。同起事故中伤者张欣茹系城镇居民户口。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双方无异议,予以采信,作为划分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在本次事故中张金义承担全部责任,张金义驾驶的龙腾长客公司所有的冀C×××××中型普通客车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太平保险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刘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部分,因张金义与龙腾长客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龙腾长客公司为登记车主,因此龙腾长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张金义自愿与龙腾长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属于其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刘丹起诉要求赔偿数额未超出核定部分,予以支持。遂判决: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刘丹经济损失220000元(其中含为刘丹垫付的医疗费60000元);二、张金义与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刘丹经济损失2128162.43元{[2354872.43元-刘文生护理费6710元(671天×〈100元/天90元/天〉)-保险公司赔偿220000元]。其中含张金义为刘丹垫付的医疗费613000元、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刘丹垫付的医疗费140000元}。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18650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张金义与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判后,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刘丹承担。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一、误工费、护理费不真实。1、刘丹和其母亲卢翠娟均系农民,没有提供劳务合同、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只提供一份是某公司工人的证明,没用说明入公司的时间,在提供的工资表中签名也不是其本人。另据了解,刘丹高中毕业后已考上其他学校,其根本不可能有固定收入;2、刘丹的父亲刘文生系农民,没有提供劳务合同、误工证明,只证明其于2012年1月2012年8月在秦皇岛驰芮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和两份不正规的工资表,可以看出不属于有收入者。原审法院判决依据上述材料判决赔偿住院期间的误工费和护理费高达146213元,明显证据不足;二、残疾赔偿金过高,应当依据农村标准计算。刘丹及父母均系农民,且不在城市居住和生活,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条对同一交通事故死亡多人的可以按城市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而不是对伤残的规定。原审法院按城市标准计算赔偿451600元明显过高;三、依赖护理费过高。同二所述,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的是死亡而非伤残,原审法院判决每年依赖护理费28409元,赔偿20年,须2人护理,共计568180元,实属过高。本院审理过程中,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增加上诉理由:一、关于原审判决中所判定的评残后的护理费,被上诉人起诉时护理费主张是一个人的,虽然钱数是一样的,人数是不一样的,原审法院按两人护理是错误的。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解释都没有明确评残后护理费的数额,现有的行政法规分三种情况,原审的法医鉴定也是参照工伤这一块是完全护理的,秦皇岛上年度的标准是3万多,即使按照侵权责任法以及司法解释,评残后的护理费,受害人也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第二、原审判决内容第二项被告张金义和龙腾公司连带赔偿,该判决没有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因为本案是侵权诉讼,应当确定侵权主体是谁,而在本院认为中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连带责任不是自己认的,而是法院认定的。刘丹没有达到植物人的状态,因为在原审中提供了第一医院的诊断书,只是活动不利,不是不能动。防止走失,刘丹没有达到需要二人护理的程度。在2014年6月27日的诊断里有显示。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丹提供刘文生误工证明一份。刘丹以此证明,刘文生在2009年3月份开始一直在秦皇岛驰芮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工作。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质证称,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二审的新证据,该证据在一审开庭前已经形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不予认可。张金义质证称,同意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质证称,不发表意见。本院审理过程中,刘丹提供张欣茹的损失明细单一份。刘丹以此证明,在这起事故中张欣茹也是按照城镇户口计算,调解处理的,故本案也应当适用城镇标准。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质证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张欣茹的案件是法院调解的,不是法院依法判决的;对张欣茹的身份没有异议。张金义质证称,同意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质证意见。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质证称,不发表意见。本院审理过程中,张金义提供(2013)卢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判决书及(2012)卢刑初字第004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各一份。张金义以此证明,在该起事故中法院是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的赔偿金。刘丹质证称,不发表意见,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质证称,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起诉的是合同关系不是侵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质证称,没有异议。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本次事故张金义承担全部责任。张金义驾驶客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刘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张金义与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系内部承包关系,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登记车主,张金义在原审审理过程中亦认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原审判决判令张金义与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就刘丹超出保险限额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卢翠娟提供了秦皇岛市平安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工资表,刘文生提供了秦皇岛驰芮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入证明、工资表,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文生又提供了秦皇岛驰芮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原审法院按照刘文生及卢翠娟实际误工损失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本案刘丹的父母虽系农民,但其以在公司工作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刘丹在事故发生前已考上大学,原审法院判决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金额,并无不当。经鉴定,刘丹因本次事故造成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原审法院判决按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409元/年标准,2人50%护理,计算20年依赖护理费,并无不当。本案事故发生于2012年8月27日,刘丹提供的秦皇岛市平安食品有限公司工资表表明刘丹的工资已发放至2012年9月6日,各方均认可刘丹在事故发生前已考上大学。本院认为,刘丹上学后不再具有固定收入,原审法院认定刘丹误工损失属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综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就其关于刘丹误工费不真实的上诉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其余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丹经济损失220000元(其中含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0000元)”;二、撤销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3)卢民初字第23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张金义与被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丹经济损失2128162.43元{[2354872.43元-刘文生护理费6710元(671天×〈100元/天90元/天〉)-保险公司赔偿220000元]。其中含张金义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613000元、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40000元}”;三、张金义与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刘丹经济损失2093941.43元{[2320651.43元-刘文生护理费6710元(671天×〈100元/天90元/天〉)-保险公司赔偿220000元]。其中含张金义为刘丹垫付的医疗费613000元、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为刘丹垫付的医疗费140000元};四、驳回刘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650元,减半收取9325元,由张金义与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825元,由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200元,刘丹负担6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高晓武代理审判员 崔冬望审 判 员 史福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徐鹤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