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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恢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武清区农村商业银行武清王庆坨支行与丰立胜、丰立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武清区农村商业银行武清王庆坨支行,丰立胜,丰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恢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农村商业银行武清王庆坨支行。负责人庞华,行长。被执行人丰立胜,个体户。被执行人丰立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农村商业银行武清王庆坨支行与被执行人丰立胜、丰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作出(2009)武民二初字第27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执恢字第17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祖志刚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