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卢文会、王兴光、王兴杰与李文保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文会,王兴光,王兴杰,李文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卢文会,女,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王兴光,男,199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同上。申请执行人王兴杰,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同上。被执行人李文保,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本案在执行卢文会、王兴光、王兴杰与李文保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保的财产在该地,该案已委托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烟牟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毕志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