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鲍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鲍焕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19号原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孔集村委会对面,组织机构代码:68499831-7。法定代表人:孔金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焕龙,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鲍焕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为307元,由原告安徽恒安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