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廊坊市晋强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鑫城天地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祝明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市晋强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鑫城天地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祝明敬,李绍亚,北京鑫城盛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967号原告廊坊市晋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光明东道钢材市场19号。法定代表人陈殿魁。被告天津鑫城天地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王古庄经济区古盛路8号。机构代码证79253458-7。法定代表人祝明敬。被告祝明敬,男,汉族,1967年10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李绍亚,男,汉族,1975年8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北京鑫城盛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A座1002室。机构代码证号68357957-5。法定代表人祝明敬。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市晋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鑫城天地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祝明敬、李绍亚、北京鑫城盛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廊坊市晋强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天津鑫城天地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祝明敬、李绍亚、北京鑫城盛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以陈殿魁名下车牌号为冀R×××××的车辆、刘泽名下位于廊坊市塞纳河谷小区N4幢2402室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鑫城天地空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祝明敬、李绍亚、北京鑫城盛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柴清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令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