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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杨占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杨占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2145号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负责人王希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倩倩,该公司法务职员。被告杨占胜。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杨占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