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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全永男诉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永,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全永男,男,现���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金武,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长白山西路4228-1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4458598-8。法定代表人:关伟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延波,吉林高延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永男诉被告吉林长江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李雪英助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明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