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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诉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116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家虎,四川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蒋 刚代理审判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粟朝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