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鄂文玲、 代凤香、宋福年、田少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鄂文玲、代凤香、宋福年、田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鄂文玲、代凤香、宋福年、田少海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靖执字第号32号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鄂文玲、田少海名下坐落于靖宇县靖宇大街温馨小区X栋X号门市(房屋所有权号为XXXXXXX,)、X栋X号门市(房屋所有权号为XXXXXXXX),被执行人代凤香、宋福年名下坐落于靖宇县靖宇大街温馨小区X栋X号门市(房屋产权号为XXXXXXX,)、X栋X号门市(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现因以上房屋所有权登记已被靖宇县人民政府予以撤销,申请人对该财产亨有优先受偿权待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鄂文玲、田少海名下登记的坐落于靖宇县靖宇大街温馨小区X栋X号门市(房屋产权号XXXXXX)X栋X号门市(产权号为XXXXXX**),代凤香、宋福年名下登记的坐落于靖宇县靖宇大街温馨小区X栋X号门市(房屋产权号为XXXXXXX),X栋X号门市(房屋产权号为XXXXXXX)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强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代理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