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杭州金爵实业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星霖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金爵实业有限公司,义乌市星霖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745号原告:杭州金爵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贤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金燕、胡丹。被告:义乌市星霖箱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文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金爵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星霖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金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金爵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金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方素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董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