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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6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靳振与曹海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振,曹海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6226号原告靳振,男,1983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春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海斌,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健,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振与被告曹海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靳振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隗 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