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翁菊香、张改占与秦德珍、张青来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古驿民初字第00055号原告翁菊香。原告张改占。被告秦德珍。被告张青来。原告翁菊香、张改占与被告秦德珍、张青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翁菊香、张改占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翁菊香、张改占在庭审之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翁菊香、张改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翁菊香、张改占负担。审判员孙安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