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范高全与被告曹先锋,贾万昌,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高全,曹先锋,贾万昌,丁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315号原告范高全,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青槐社区二组,农民。被告曹先锋,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庙沟镇蒿坪村七组,农民。被告贾万昌,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灵龙乡三义村四组,农民。被告丁峰,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庙沟镇蒿坪村五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高全与被告曹先锋,贾万昌,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高全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高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高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范高全负担。审判员 项力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安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