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29号原告马某某,女,住天镇县。委托代理人吕振宏,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某,男,住天镇县。委托代理人刘锐,天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志愿者。本院在审理马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在本院主持调解下重归于好。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长春人民陪审员 叶鲜林人民陪审员 原一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剑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