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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与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双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燕燕(系该公司法务人员),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被告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李建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伟(系该公司职员),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委托代理人张路路(系该公司职员),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亚太森博(广东)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晨光科力普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苏丽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