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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821号原告赖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永定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江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李莎(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