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文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文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文。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杨文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大管家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建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 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