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执民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鸿畅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吴兴鸿畅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长执民字第1406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鸿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环渚乡大东村西白鱼潭35号。法定代表人:陈新妹,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凌海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鸿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已变卖,变卖款已分配,现被执行人浙江友耐钢管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长兴飞翔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长执民字第14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勇审判员 姒国俊审判员 付小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