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多忠与被告宋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忠,宋国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陈多忠,男,汉族,永昌县第四中学教师。被告宋国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忠与被告宋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忠于2015年5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国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多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多忠负担。审判员 李菊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