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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多忠与被告宋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多忠,宋国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175号原告陈多忠,男,汉族,永昌县第四中学教师。被告宋国坚,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多忠与被告宋国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多忠于2015年5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宋国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多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多忠负担。审判员  李菊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宫庆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