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八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牛某某,女,1990年3月12日生。被告柴某某,男,1974年5月16日生。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牛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修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慧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