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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仙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4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年初至2014年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本县福应街道后溪路62-105号住处,多次收受王某、吴某二人的多期“六合彩”报单投注,累计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吴某、龚某、应福伟等证言,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民事起诉状,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及前科查询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六合彩”收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多次接受投注数额达七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结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海送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人民陪审员  蒋朝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