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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志杰与候铁龙、侯书红借款纠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汝执保字第1号汝阳县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关于刘志杰诉候铁龙、侯书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立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侯书红(身份证号码:41032619591226616X)名下位于汝阳县滨河路1号滨河小区9号楼13号的“洛房权证汝阳字第0024**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的过户、抵押登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