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谢龙成申请执行牟建平、张仕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谢龙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牟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仕黎,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通川区公证处(2012)达市通证字第2022号公证债权文书、(2015)达市通证执字第11号执行证书和本院(2015)通川非执审他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牟建平在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牟建平在信用社存款20万元,到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8170120004621172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帅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