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巍商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吕双与吕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双,吕洪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484号原告:吕双。被告:吕洪英。原告吕双为与被告吕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洪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得现金8万元,双方约定借期至2013年9月25日,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洪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双借款8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一倍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吕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洪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