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964号原告:徐某,女,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赵某某,男,199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刘静,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