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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范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55号原告范某。被告邱某。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范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鲁 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思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