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屈××与王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王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屈××。委托代理人李伟,天津云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一×。原告屈××诉被告王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弘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经人介绍相识,短暂接触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现已25岁。因原、被告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仓促结婚,性格不和,婚后经常争吵,且婚后被告未对家庭尽到应尽的夫妻义务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原告一人抚养婚生子至今。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恢复可能,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举证如下: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2、户口本复印件一份;3、关于公司内部实行自谋出路的暂行办法复印件一份;4、电话录音摘抄一份。被告未出庭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王二×,现已成年。以上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自愿结婚,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不能以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主张双方婚后经常争吵,被告未对家庭尽义务一节,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本院无法采信。同时,原告应当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珍惜夫妻感情,给双方修复夫妻感情的机会。据此,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屈××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