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4124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平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佳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