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海洲与上海彬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飞峰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9230号原告叶海洲,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郭辉,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凤法,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张妙英,女,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叶德进,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上海彬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阮柳洪。被告上海飞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凤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海洲与被告陈凤法、张妙英、叶德进、上海彬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飞峰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夏万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颂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